冯克利:柏克式的保守主义
编者按:本次推送文章是冯克利教授《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法学来源》一文的结语部分,对文章感兴趣的读者可从cnki下载全文。
以上所述表明,柏克不仅与英格兰普通法同属于一种历史法学的解释传统,甚至他使用的很多言辞也与法律人十分相似。但是作为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政治家,他总是要面对一些复杂的现实问题。他固然会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但临事作出的判断,变通与原则之间的权衡,对议题之轻重缓急的斟酌,也许比他的保守主义“理论”更重要。即以柏克《法国革命论》为例,此书被公认为保守主义最具代表性的文献,然而时常被人忽略的一点是,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在英国便已广为人知。但是在书本上的理论没有演变为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之前,我们从柏克的言论中很少看到他对法国启蒙思想进行系统而直接的批判。是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尤其是普赖斯受此鼓舞而在“革命学会”的布道,大概还有法国国王和王后出逃被捉的遭遇,才使柏克愤然投身于同法国启蒙哲学“短兵相接的肉搏战”。由于这一重大事件的缘故,便有了现代保守主义因柏克而诞生的说法,而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他为这场战斗所调动的知识储备中,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保守的”的柏克可以这样理解,对“自由的”柏克也可作如是观。作为一个一生经历了两场大革命的人,他的自由思想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同样是缘于最终导致美国诞生的那场革命,自1770年代危机爆发始,柏克开始大量讨论这个问题,而美洲独立之后,美洲问题便几乎从他的言论中消失了。从柏克在议会中的发言和书信来看,基于英国宪政传统的思考同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殖民地并没有对英国既有体制提出意识形态挑战,而是在帝国内部造成了一场宪法危机。柏克批评英政府置殖民地人民的权利于不顾,以空洞的主权观念威逼美洲殖民地,这与他后来痛斥法国革命者基于抽象人权原则铲除旧制度的做法是一样的。他甚至认为挑起叛乱的不是殖民地人民,而是乔治三世和他的托利党大臣。这个“爱国者国王”追求对美洲的“个人统治”,威胁到了“光荣革命”确立的宪政平衡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柏克在美洲危机期间显然也不是启蒙意义上的自由派,而仍然是一个旧体制的维护者。我们从这两场革命期间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普通法法律人所建立的历史宪法学传统,对他有着多么大的影响。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历史先例对后人有约束作用;规则不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而是在历史悠久的习俗中逐渐形成;法律不制造权利而只认可既有权利;以及一种制度是世世代代的人合作的结晶,都是柏克思想的基本特点。甚至普通法疏于法理学建构,将原则与先例在日常案件中的适用视同法律的生命,也是柏克思想的显著特征。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柏克对法国革命的抵制,是一种大体始自17世纪的政治过程的一部分,即更加世俗化的权力对以神学为基础的政治体制的取代。这一过程尽管依然混杂着许多教派纷争,但是宗教改革已经使依靠单一信仰整合社会不再可能,人们必须到神学之外寻找权威的基础或来源,就此而论,以传统和习俗为基础的普通法历史法学和高扬理性精神的启蒙运动虽有相互对抗的一面,但为它们分别贴上“落后”和“进步”的标签未必合适,因为这一世俗化过程中,它们都发挥着为现代政治转型提供新的正当性基础的作用。
早有法学家注意到,最早与绝对主权观念对抗的力量,并不是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而是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人物。庞德就曾指出:“在17世纪,坚持维护君主特权属于进步思想,有些人认为国王是社会利益的守护者,希望赋予他专断的权力,他可以为普通利益而仁慈地运用这种权力。可是这些人愤怒地看到,国王被法律人在《大宪章》那样陈旧而污秽的羊皮纸中发现的法律捆住了手脚。”英国的法律人与霍布斯和博丹等理性主义者所支持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对抗,就像是一场中世纪古董与现代先进政体的对决。但是他们守住了自己的阵地,并将英国最终改造成了一个穿着君主制旧衣的现代宪政国家。
从这个角度来看柏克与法国革命的对抗,他的“保守主义”便可以视为这场斗争在18世纪的继续。法国革命期间滥用权力的现象,比专制君主有过之而无不及。柏克看到法国人对此毫无自觉,却用权利的先验正当性这种形而上学问题混淆视听。反之,柏克所维护的是以“普通法精神”作为中坚力量塑造出来的有限君主制政体,他以此为据批判法国雅各宾党人的专横,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将他视为那些法律人的嫡系后裔。我们可以看到,库克为抵制国王插手司法而提出的“古代宪法”说,黑尔驳斥霍布斯时对先验推理的厌恶,以及普通法的个人权利观和对肆意立法——无论它来自国王还是议会——的抵制,在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中也一应俱全。正是因为自布莱克顿以降法律人对英国政体的历史法学解释,使柏克能够将制度视为一个历史过程的产物,使他在理解政治时将历史看得比哲学更重要,极力要把对手从理论领域拉回到历史中进行辩论。从这些思想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听到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声音。
近代保守主义并非一个内涵清晰的概念,而是一个复杂的谱系。笼统地说,所有的保守主义思想都源于现代社会转型引起的焦虑,不同的传统社会对这一极具革命性的过程作出的保守主义回应,深刻反映着它们各自所继承的传统价值体系。这种情况曾使亨廷顿无奈地说,保守主义的含义殊难判定,是因为它往往根据变革威胁到的对象作出很具体的反应。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在这个谱系内可以放入很多思想源流截然不同的人。柏克在这个谱系中地位显赫,但如果他地下有知,后人将他与法国的迈斯特、德·博纳尔、夏多布吕昂和德国的黑格尔归为同类,他未必能够认可。那些法国保守主义者诚然要维护“旧制度”,他们思想中的神学或浪漫主义色彩却远远多于柏克。黑格尔是为普鲁士秩序辩护的保守派,但他也是无法为柏克所接受的历史决定论者。今天被不少人阅读的列奥·施特劳斯、卡尔·施米特和奥克肖特同样被称为保守主义者,但前者推崇古希腊政治学而极为厌恶历史主义,后两人虽然思想风格大异其趣,却都与霍布斯一脉相承。由这种现象可知,不同思想谱系中的不同成分,都可以在“保守主义”这个概念中重叠交汇在一起,笼统地将它们都称为“保守主义”,会让这个概念完全失去意义。
就像把18世纪之前英国的法律人称为“保守主义者”有时代错置之嫌一样,把柏克称为“法律人”当然也不妥。他所处理的毕竟不是法律人所面对的案件或判例,而是有着世界史意义的重大政治事件。1791年8月,《法国革命论》出版大约一年后,为回应辉格党内的争议,柏克写下著名的小册子《新辉格党致老辉格党的呼吁书》,再次强调他无意于创立新的学说,而只是在重申“已经由宪法确立的原则”。他告诉对手,如果他陈述的事实无误,那么那些人并不是在与他辩论,而是在跟“他们自己国家的宪法争吵。”他说:
英国的宪政中总是延续着一种长久的协定和妥协,它有时是公开的,有时则不易察觉。对于思考英国宪法的人来说,就像思考它所隶属的物质世界的人一样,发现这种相互制约的秘密,一向是件需要进行极为细致的研究的事情。它是世世代代许多头脑思考的结果。……不借助于享有聪明和博学美名的人以往的研究,我们就永远是新入门者。人必须学有所宗,而新的老师就其所成就的事情而言,不过是造成了这样一种后果:剥夺人们获得人类集体智慧的好处,使之成为自己特有的狂妄自大的信徒。
借用一位美国宪法学家的话说,柏克这里是用“辉格宪政主义”语言重新表述了库克和黑尔等人对普通法的观点。如果我们接受亨廷顿的解释,那么柏克之有别于其他许多保守主义者的地方,便是本文所述他与普通法传统有着特殊而密切关系。柏克接下来又说:
明事理有经验的人,或许明白如何区分真自由和假自由,何为真诚服膺真理,何为谎称相信真理,但是除非有深入研究,谁也无法理解这样一个精细而复杂的设计,它将私人及公民自由同暴力,同秩序、和平及正义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同赋予这个珍贵整体以长治久安的各种制度结合在了一起。
从这里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柏克虽然利用了普通法的思维模式,但只能说他继承了波考克所谓的“普通法精神”。他突破了法律人的狭隘眼界,关心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可靠性及其权威如何形成的问题,而是享有自由的现代公民社会如何能够长久生存的问题。由于柏克直到晚年一直认为,人世间的善恶从来不是什么抽象问题,所以他在“根据任何抽象命题作出判断之前,必须使这个问题在具体情况中具体化”。这使他的著作很难说构成了一个具有内洽性的完整体系,然而,假如没有深受普通法知识、特别是其历史法学的影响,柏克也许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但他的思想可能会像卡莱尔或迪斯雷利那样有更多文学色彩,他的保守主义想必会呈现出另一种十分不同的面貌。